第一條 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范氣象工作,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氣象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氣象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工作應當把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氣象事業納入中央和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以保障其充分發揮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發展服務的功能。【了解詳情】
第一條 為了防御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風、雷電、大(濃)霧、高溫、低溫冷害等造成的災害。【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