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防雷檢測公司為您介紹:為確保防雷裝置正常有效,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山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本年度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該安裝防雷裝置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二、防雷裝置實行定期安全檢測制度
(一)為保證防雷裝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須在雷雨季節來臨前進行安全檢測,其中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場所和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它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二)今年雷雨季節到來之前,請擁有國家防雷技術規范規定范圍內的防雷設施的相關單位,按要求自主選擇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主動申請定期檢測,以確保防雷安全。
三、檢測機構與責任
(一)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二)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進行檢測,并對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雷電災害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進行整改,并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四、責任與監管
(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對轄區內的防雷裝置安全檢測進行監管。應當安裝防雷裝置拒不安裝,有防雷裝置不開展年度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還有違反防雷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或不按技術規范開展檢測的,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氣象主管機構將認真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等服務,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氣象保障。